【48812】我国党旗党徽制造和运用的若干规则

  第一条为保护我国党旗党徽的庄严,使党旗党徽的制造、运用规范化,制定本规则。

  第二条我国的党旗党徽是我国的标志和标志。党的各级安排和每一个党员,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党旗党徽。

  第三条我国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画的红旗。我国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画。

  在特定场所需要用非通用标准党旗的,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安排部同意。用于悬挂的党徽的详细尺度,由运用党徽的党安排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同意。

  第五条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,由中心安排部从出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,依照本规则所附的我国党旗党徽制法阐明制造。

  三)党的委员会及其作业部分、党的中心和当地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作业部分、党的机关的会议室,能够悬挂党旗。 依照国旗法规则应升挂国旗的场所,一般不一起悬挂党旗。

  一)党的委员会及其作业部分、党的中心和当地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作业部分、党的机关和党组的印章(印模)中心应当刻有党徽图画;

  二)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、代表会议和当地各级代表大会、代表会议,应当悬挂党徽,并在党徽两边各布五面红旗;

  三)党的各级安排颁布的奖状、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、证件上,能够印党徽图画;

  四)党内出版物上能够印党徽图画。 除上面叙述的状况外,运用党徽及其图画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安排部同意。

  第八条悬挂党旗党徽,应当置于明显方位。运用党旗党徽及其图画,应当严厉、严肃。

  第九条不得运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制造规则的党旗党徽。

  第十一条党的各级安排应对本规则的执行状况常常做监督查看,对违背 本规则的党安排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