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最严厉水资源管理制度,进一步标准用水户取用水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》第七十条、《水行政答应实施办法》第五十一条、《取水答应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则,对取水答应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取水单位
如对本决议有贰言,能够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或进行陈说和申辩,逾期不提出的,将视为抛弃听证、陈说和申辩的权力。
联系地址: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3楼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批阅局涉农业务科